登录
注册
国内赛事-“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责编:小兰 作者:豆包 发布时间: 2014-06-23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 点击:7243 次  【打印
2014首届中国新疆阿克苏市
“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一、大展宗旨及目的 
    为充分展示新疆阿克苏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经济社会发展,各族人民良好的精神面貌,促进社会各界对阿克苏市的深入了解,提升阿克苏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的良好旅游环境,由《中国摄影》杂志社、阿克苏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2014首届中国新疆阿克苏市“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
二、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中国摄影》杂志社    
承办单位:中共阿克苏市委宣传部     阿克苏地区摄影家协会
三、征稿主题
    本次大展以反映新疆阿克苏自然景观、民俗风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为拍摄主题,面向国内外摄影家、摄影爱好者进行征稿。
四、展项设置:
    金质收藏作品1幅   稿酬10000元
    银质收藏作品2幅   稿酬各6000元
    铜质收藏作品3幅   稿酬各3000元
    优秀作品10幅       稿酬各500元
    入选作品100幅    稿酬各400元(200元现金及价值200元精美画册一本)
    入围作品均颁发由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中国摄影》杂志社共同颁发的荣誉证书,稿酬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同一作者获入选作品及优秀作品的数量不限,但收藏作品作者不得重复金质收藏作品必须在阿克苏市境内拍摄的组照中产生。
五、征稿细则
   1、参展作品应紧扣征稿主题,作品创作时间不限,取材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境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风土民情,阿克苏市境内的城乡建设、工农业发展、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等,拍摄形式、风格不限,鼓励创新。
   2、单幅、组照不限,彩色、黑白均可,组照每组4-8幅作品。
   3、鼓励记录类作品,但不排除用艺术手段进行创作的作品。
   4、投稿数量不限,本次大展只接收电子数据投稿,参展者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线提交的作品为JPG文件格式,文件不大于500K,图片长边不大于1024像素,入围后将统一调取原始数据。
   5、每幅作品请以“作者姓名+作品名”的形式进行命名,并认真填写参展表(参展表下载请登录www.cphoto.com.cn),并按表格要求注明作者、作品名称、拍摄时间、地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随参展作品一并发至征稿邮箱;
   6、大展所有入围的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将其用于与本次大展相关活动宣传、画册制作、展览等用途,并不再另付稿酬,同时拥有作品永久免费使用权,作者拥有署名权。
   7、作品入围后,组委会将统一调取原始数据文件,请得到通知的作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作品的原始数字文件和符合规定的调整后的数字文件。前述数字文件未按期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围资格。
   8、所有参展作品之著作权、与作品相关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请作者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9、本次大展获铜质收藏作品以上及在《中国摄影》杂志选登的作品,均可作为申报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条件之一。
   10、本次大展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次征集活动各项规则。凡不符合征稿要求的作品,一经发现将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六、截稿时间:
   2014年12月31日(以上传日期为准)
七、评选办法
    由《中国摄影》杂志社组织国内知名摄影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适时在《中国摄影》杂志社网站、中国摄影家协会网等媒体刊登。
八、投稿地址及咨询电话
    “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专用投稿邮箱: akesuphoto@163.com 
   (北京)石老师010-65280529 安老师010-65253359
   (新疆)新疆阿克苏市摄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新疆阿克苏市团结西路8号)联系电话:0997-2123205
参展表

“水韵森林之城·美丽阿克苏”全国摄影大展(复印有效)
姓    名   性   别  
职    业   年   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手机  
作 品 名 称           
作 品 说 明  
 

返回首页 | 关于天下摄影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摄影互动 | 招聘栏目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天下摄影交流群:一群:35765943    二群:176326500  人像群:90556132
Copyright © 2009-2014 台州市天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02614号 网站法律顾问:陈明律师